牡丹江市治理城鄉違法建設暫行辦法
牡政辦發〔2012〕51號
牡丹江市治理城鄉違法建設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有效治理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牡丹江城市發展和城鄉統籌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鄉違法建設,是指在城鄉規劃區內未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未經林業等有關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批準非法占用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生產養殖水面)和未利用地建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未經水務部門批準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違法建設: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四)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未經水務部門批準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違法建設,如林地、草地、生產養殖水面區域內等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條建立健全治理城鄉違法建設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要建立職責分工體系,健全工作流程,建立巡查報·告制度,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等,“實行橫向聯動、縱向到底的“雙重管理、雙重覆蓋、無縫鏈接”的管理體制機制。
第五條市城管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城管辦)是全市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牽頭單位,負責對各區政府、規劃、城管、國土等單位和部門上報的違法建設信息進行分析綜合匯總上報,安排、部署、督辦相關工作。在集中拆除時,負責指揮調度各部門協同配合,將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納入到全市年度目標考評體系,對市城管委成員單位進行考核考評。
第六條各區、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封閉公告發布后違法建設行為的管理,巡查、發現、上報違法建設的相關信息;制止、糾正違法建設行為,負責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牽頭組織工作。
第七條城管部門負責巡查、發現、查處在建設用地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
施;發現、查處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新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巡查、發現、查處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后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實施各類違法建設的現場拆除及協助拆除工作;巡查、發現、上報已獲得審批的建設項目出現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八條規劃部門負責巡查、發現、查處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監督檢查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設;監督管理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獲得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巡查、發現、上報未獲得審批或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新發生的違法建設。
第九條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巡查、發現、查處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巡查、發現、上報建設用地上的違法建設。
第十條水務部門負責巡查、發現、查處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設。
第十一條林地。草地及生產養殖水面區域內等發生的違法建設由相關部門負責發現、查處。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履行法定審批程序。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規劃審批時,應當攜帶相關要件報規劃局,規劃局審核后報規劃局局長辦公會、規委會主任會議或者規委會會議審定通過,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驗收時,城管部門應當參與現場驗收交接。
第十三條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經取得選址意見、規劃條件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已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審核,重大項目應當由市政府市長審核。
第十四條明確鄉村居民住宅的建設標準,完善鄉村建房的便民機制,對鄉村居民住宅建設申請應當及時審批辦結。規范各城區內的工業園區項目、鄉鎮招商引資的企業和鄉鎮企業的建設行為,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建立政府職能部門與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政府職能部門之間雙重覆蓋、雙重責任、相互監督的全面巡查工作機制。
(一)各城區政府。各城區政府指定具體部門和責任人組織所屬的鄉(鎮)、村(社區)開展轄區內的違法建設全面巡查,村(社區)須每三天巡查一次,鄉鎮政府須每周巡查一次,區政府責任部門須每半月巡查一次,并將發現的違法建設和每月的巡查結果上報市城管辦。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建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要及時逐級上報,由相關部門查處。
(二)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所屬的社區、村及城管開發區分局對轄區內的違法建設全面巡查,村(社區)、執法隊員每三天巡查一次,社區、執法大隊每周巡查一次,城管開發區分局每半月巡查一次,并將發現的違法建設和每月的巡查結果上報市城管辦。對巡查中發現的違法建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逐級上報,移交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查處。
(三)城管部門。市城管局組織所屬的城管分局及相關執法大隊、隊員對建成區內的違法建設開展全面巡查,基層執法隊員每三天巡查一次,執法大隊每周巡查一次,各分局每半月巡查一次,市局規劃執法科須每月巡查一次;對四城區八個鄉鎮的違法建設每月巡查一次。對在巡查中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據法定職責進行查處;對職權范圍以外的違法建設行為,上報市城管辦,并同時移送有管理職責部門處理。
(四)規劃部門。市規劃局組織所屬的執法人員每月對管理區域內的違法建設全面巡查;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職權范圍內的進行查處;職權范圍以外的違法建設,上報市城管辦,并同時移送有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
(五)國土資源部門。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所屬的各分局、土地管理所、責任科室對管理區域內的違法建設全面巡查,基層責任人須每周巡查一次,各分局、土地管理所須每半月巡查一次,局責任科室須每月巡查一次;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職權范圍內的進行查處,職權范圍以外的違法建設上報市城管辦。
(六)市城管辦每月匯總一次違法建設巡查情況,將巡查結果分類整理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責成相關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設行為,由市城管部門、各區、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時制止,并依法采取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由市房產局牽頭,組織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公安、規劃、國土、城管等部門,對規劃區內房屋現狀進行普查,對未經批準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進行登記造冊,全面掌握建設年限、有無相關審批手續等相關信息。對征收項目,征收公告發布前已建成的無照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門牽頭,組織監察局、城管局、規劃局、房產局、國土資源局、基層組織共同認定是否給予補償。應當補償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按照牡丹江關于無照房認定處理相關規定及標準給予補償;經認定不予補償的違法建設由城管局或者其他責任部門牽頭組織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對已建成的違法建設,相關部門經調查取證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違反《城鄉規劃法》的應當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涉及違反《土地管理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應當申請法院做出強制拆除裁定的,法院裁決后,可由市政府責成有關執法部門進行拆除。封閉公告發布之后搶建的違法建設,相關部門可直接查處;對封閉區內搶建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后又復建的嚴重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將案件移交到公安部門進行立案查處。
第十九條實施集中強制拆除時,由項目主體(各區政府、
開發區管委會、各項目建設單位)向有關執法部門提出集中強制拆除行動申請,執法部門在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后,需要聯合多部門實施強制拆除行動的,上報市城管辦組織實施。市城管辦根據上報情況,適時組織公安、城管、消防、衛生、公證等單位或部門與項目主體、執法主體共同實施集中拆除行動,項目主體負責提供相應的拆除設備、人員和各項費用支出。
第二十條市城管委應當每季召開一次例會,專題研究全市違法建設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各責任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任務;城管辦應當每月召開一次例會,研究各責任單位和部門上報的違法建設處理意見,將每月的違法建設治理情況上報規委會。城管辦應當指導、協調、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打擊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一條建立覆蓋城區周邊鄉鎮的信息網絡平臺。利用數字地理信息系統、GPS及物聯網技術,通過整合規劃、土地、房產等信息資源,結合四城區、各部門違法建設巡查匯總信息,建立涵蓋建成區、鄉鎮、村屯的信息共享網格平臺,及時發現掌握各類違法建設的動態情況。
第二十二條實行相互信息抄報制度。規劃部門對已做出行政審批(許可)決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經取得選址意見、規劃條件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同意意見,并經市政府市長或者主管副市長審核通過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3日內抄送城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在接到農用地轉用批復后應當在3日內抄送城管部門;征收部門發布封閉公告后應當在3日內抄送城管部門。各部門應當為有關部門查找或者復制文件資料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條落實責任,建立考評獎懲機制。各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層級垂直責任主體制度,分片包干,巡查責任應當落實到基層村干部、社區干部、執法隊員等具體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市監察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違法建設工作行政問責辦法,對巡查不到位、落實不到位、處理不力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報請市政府進行行政問責。
第二十五條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市民群眾舉報各類違法建設行為,暢通舉報渠道,設立專線舉報電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建立人員和經費保障制度。各區政府、市直部門確保巡查、檢查人員的配備,人員調整應當及時補充并上報市城管力。市、區財政應當保障對違法建設治理經費,設立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各單位和部門根據實際,為一線巡查和執法人員配備相應通信、防護等設備。
第二十七條各區政府應當組織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積極向村民宣傳《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市規劃、城管、國土資源、房產、房屋征收等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開展普法講座、宣傳月等活動向全體市民進行廣泛宣傳和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程度和法律意識,營造治理違法建設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贏得群眾理解、社會響應和輿論支持,共同推動城市建設快速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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